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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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之规定。

3、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4、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5、其中第7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1988年4月2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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