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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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4、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5、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6、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7、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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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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