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7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开幕。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
7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开幕。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提出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完善防治措施体系、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提出细化详查制度、完善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制度等内容。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标准制定、监管监测、未利用地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在完善标准体系方面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在强化监管责任方面,增加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存在潜在污染工业企业的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的责任,具体表述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同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提出完善未利用地保护制度,增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未利用地保护的职责,修改后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细化详查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情况等,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详查范围应当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新京报记者 吴为
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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