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许立波
和泽医药董事长倪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MAH制度全称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从2016年开始试行,至今已走过了六个年头。
7月22日,在杭州举办的第一届国际MAH合作与创新高峰论坛期间,和泽医药董事长兼总经理倪晟在接受包括每日经济新闻在内的媒体采访时表示,MAH制度给医药行业带来了三方面变化:一是激发了创新型药企的研发动力;二是改善了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降低营运成本;三是促进药品批准文号的流通。“在MAH制度下,此前大量的闲置批准文号得以流通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价值。”
在业内人士看来,MAH制度是一场触及生物医药行业本质的变革,在这一制度下,创新药企的研发热情被进一步调动,外包需求的猛增也让CXO行业尝到了甜头。
MAH制度将进一步推动药品的研发创新
根据论坛主办方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内已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纯B证598家,作为最早试点MAH制度的10个省份,浙江获批的药品生产许可B证数量排在全国前列。
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志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浙江的实施情况来看,在MAH制度实施之前,药品实行的是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捆绑式”的注册模式,药品从研发到获取批号需要巨额投入和较长的周期,药品审评审批时间又很长,很多先进生产能力只能闲置,抑制了创新,浪费了资源。从2015年开始试点MAH制度后,实行了“松绑式”的审批,把生产审批和注册上市审批分开,有利于优化医药行业的资源配置,不仅使生产型企业规模化程度提高,也激发了CRO企业的创新活力。
朱志泉还提到,从近几年医药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最先受益于MAH制度的还是以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为主,具有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的企业,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规模化生产的作用。“未来,MAH制度的影响还将向研发端延伸,进一步推动药品的研发创新。”
MAH制度的核心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和风险的管控。博锐生物副总裁金如忠认为,“药品的全生命周期从临床前研究开始,到生产、上市、销售,包括后面的不良反应监控等。药物的质量控制应该从最早期的研发设计环节做起,增加对产品设计和过程设计的理解,控制和减少产品的差异性和缺陷,这样才能保证药品安全、质量可控。”
另一方面,金如忠认为,对药企来说,需要通过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管理,包括对受托方的监管,包括药物警戒,从而对产品的质量提供全面有效的保证,实施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
MAH制度下的分段委托:企业呼声大但放开仍有风险
严格来说,MAH制度直到目前仍是“试行”的状态,在委托生产中的质量管理体系、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接等方面,很多政策上的不协调亟待调整。
倪晟认为,MAH制度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多方面挑战:“第一个挑战是对药品监管机构的挑战;第二个是对MAH持有人的监督,在MAH制度下,社会资本、研发机构等主体都尝试自持药品批准文号,再和生产加工企业去对接,药品质量、用药风险把控等方面都需要监督;第三个是对受托企业的挑战,如何协调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需求,也是一个挑战。”
据记者了解,现行MAH制度下,国内在多点委托和分段委托上仍存在困难,相关企业对填补这一制度缺漏的呼声极大。尤其对于部分构成较为复杂的药物,如抗体偶联药物(ADC),其制剂中的细胞毒药物和裸抗分属高活性小分子和大分子,两者生产均有其特殊性,很难在同一家生产企业中实现。
对此,药明生物(HK02269,股价77.70港元,市值3312.76亿港元)控股子公司药明合联CEO李锦才表示:“的确ADC药物生产相对比较特殊,它不像大分子或者是小分子的生产都在一家企业、一个厂区内完成。ADC药物一般涉及多个不同的生产厂房或者是多个不同的生产场地,更多体现为分段生产,或者说由不同的企业去完成ADC药物的全链条布局。”
李锦才指出,尽管现行MAH制度下对分段委托尚无清晰的政策指导,但他也期待这一问题能够得到业内的多方沟通和探讨,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得到解决。
参会期间,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执行院长邵蓉也谈到了分段委托的问题,她认为,临床急需的药品如新冠疫苗,或者是需要特殊设备、特殊工艺的,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可以分段。但她同时也强调,分段委托存在两大风险:一是技术上的风险,假如在生产某一个中间产品时出现停滞、换场地、换设备等情况,就可能带来一些问题,SOP操作过程中越复杂,出风险的概率越大;二是委托生产一旦分段,就面临决策者、监管者风险不能有效厘清的问题,“如果这两个风险不能有效地厘清,分段委托短时间内还是只会逐步(松绑),不会一致放开”。
责任编辑:李墨轩
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