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具体行为为:2020年7月至9月,该支公司通过编制虚假资料重复报销20名协保员工资共计200480元,用于支付农村网点、乡镇兼职协保员、大队长、村会计等临时聘用人员短期用工费用。
此外,阿不都热合曼·买提奴尔作为该支公司经理,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相关原文如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热合曼·买提奴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你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你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20年7月至9月,你支公司通过编制虚假资料重复报销20名协保员工资共计200480元,用于支付农村网点、乡镇兼职协保员、大队长、村会计等临时聘用人员短期用工费用。
上述事实,有农险协保员派工单、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审批表、增值税发票、协保员账户流水、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分局决定对你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你支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支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20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和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阿不都热合曼·买提奴尔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田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20年7月至9月,该支公司通过编制虚假资料重复报销20名协保员工资共计200480元,用于支付农村网点、乡镇兼职协保员、大队长、村会计等临时聘用人员短期用工费用。
上述事实,有农险协保员派工单、农业保险工作经费审批表、增值税发票、协保员账户流水、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阿不都热合曼·买提奴尔作为该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阿不都热合曼·买提奴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当事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2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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