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5日更新消息 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行为 华龙证券一营业部员工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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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疆证监局

  关于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证券营业部、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法》(2015)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疆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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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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