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殷高峰
7月18日晚间,ST浩源披露了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的公告。根据公告,7月15日,公司收到新疆阿克苏地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事项与公司2020年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系同一事项。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即可对相关主体进行立案调查。而公安机关对相关主体进行立案必须要满足一定的立案的标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窦方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安机关此次立案很有可能是ST浩源满足了立案标准中的一条或多条。
存多次信披违规
2020年4月,新疆证监局曾对ST浩源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ST浩源公告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2019年3月28日,公司关联方友邦数贸与新疆广汇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新疆广汇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友邦数贸支付8000万元预付款。同日,在公司实控人周举东安排下,ST浩源向新疆广汇出具《履约担保函》,承诺为8000万元的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时任董秘韩小锋在《履约担保函》上加盖公司公章。但随后因友邦数贸未履行《钢材采购合同》义务,新疆广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冻结ST浩源银行账户存款8548万元,并于2019年11月被法院扣划银行存款约6008万元。但ST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资金占用的事项。
此外,ST浩源全资子公司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ST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亿元。ST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但ST浩源并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开信息显示,此前ST浩源曾多次出现过关联方占用资金事件,而且没有及时进行信披。2018年9月,深交所对ST浩源、周举东等责任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上市公司还曾于2018年9月28日在网上举行了公开致歉会。
而ST浩源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时,距上次道歉还不到两年。
对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方不当占用资金的原因,财税专家、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仝铁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流程;其次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尽职履责、恪尽职守,默认甚至纵容这种资金占用行为;再者是财务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没有把好资金管控关,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缺失。
在仝铁汉看来,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不当占用资金首先属于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其次,会对公司、投资人都会造成巨大危害,不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会极大增加企业运营风险,对投资者产生负面影响;再者,会因公司的虚假陈述、财务信息失真误导投资者的判断,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投资损失;另外,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规范秩序,造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被监管部门处罚后公安机关再立案
在被新疆证监局立案调查后,ST浩源及相关责任人也被给予相应处罚。根据《告知书》,监管部门对ST浩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处以罚款、警告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当事人周举东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冷新卫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张歌伟、吐尔洪·艾麦尔、韩小锋违法情节严重,对其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但被监管部门处罚后,此案并未结束。7月18晚间,ST浩源又披露了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告。
在窦方旭看来,以ST浩源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情况看,公安机关此次立案很有可能是ST浩源满足了以下标准中的一条或多条:“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在注册制的背景下,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将会越来越高,信息披露违规所需承担的代价也将加大。”窦方旭表示。
对于ST浩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周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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