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发布”微信公众号7月19日消息,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处处长杜红林表示,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成人社发〔2020〕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精神,倡导社会各方本着“和为贵、好商量”原则,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凝心聚力、携手并肩、共渡难关。
根据《意见》,职工可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与职工协商,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单位,可优先安排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采用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调休等灵活方式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帮助职工妥善处理工作和家庭关系。
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还提出了更多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要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按医嘱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可按照本单位的薪酬制度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被依法隔离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医疗期的除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意见》还提出,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