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8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华高科(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000636)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 3106-3175】,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尹军乔等7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930.90万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3.60万元。
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风华高科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风华高科股票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自广东证监局公布对风华高科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算。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下旬,受损股民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且在2018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风华高科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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