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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证监局
关于对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5,250万元至7,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3,550万元至5,300万元。2022年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00万元至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8,274.04万元至10,274.04万元。2022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58.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0,032.23万元。
你公司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不严谨、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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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