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庭暴力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晰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此外,针对实践中证明标准把握不准的问题,司法解释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从证据的获取、提供、认定等各环节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少举证障碍,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支撑。
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及时认定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实践中,被申请人对自己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提出各种辩解。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同时,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的,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比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昂
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