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在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法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职工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且须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担保。由于自建住房一般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且建造中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故自建住房不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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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根据2022年5月23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租购并举支持力度优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通告》,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相关法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房屋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上述申贷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注:依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