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职工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5项相关法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本条第6项相关法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5项相关法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共有产权保证房除外),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四、缴存职工在盐城市区域外购买住房, 购房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直接提取。
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本市区域内的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其他等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终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协议》,经管理中心审批后,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销户;若账户内有原单位职工账户转移金额的,应同时满足职工账户销户条件。
个人缴存者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