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交社保退休时怎么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必须遵循“户籍地优先、从长原则、从后原则”,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法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相关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保相关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法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按法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以后,就可以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了。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