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事项
购买外市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外市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 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全额付款增值税发票
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购房所在地与缴存职工本人、共同购房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需一致(如职工身份证显示的住址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无需再提供户籍)
4.提取人身份证
5.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购买外市自住住房需留置原件材料审查。
新就业人员(指从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时间不满5年的就业人员,凭毕业证书和就业材料核实)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父母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申请办理时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就业材料、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在一起的户籍摘抄(如父母和子女户口不在一起,可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3.未满18周岁的子女单独购房,父母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申请办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在一起的户籍摘抄(如父母和子女户口不在一起,可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4.购买外市自住住房(商品房、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相关票据】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房费用。购买60平米(含)以内二手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采取材料留置审查方式,原则上职工应将户籍关系迁入所购房屋并居住三个月以上,并提供居住期间水、电费发票证明。所购房屋在一年内重复交易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购房或所购房屋两年内存在重复交易行为的需留置材料审查,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四、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