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提取公积金情况说明
一、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
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证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缴存职工购买保证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证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购置自有产权住房的,可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款。
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二、部分提取项目年限及条件调整
延长购房提取年限:缴存职工及其共有产权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首付款实际发生额(不含贷款)。
放宽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账户的公积金用于支付其配偶、子女、父母发生的住房消费,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需提供住房消费提取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权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同一户口簿的提供迁出户口簿记录);所有权人授权提取的证明。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