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受理机构: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
二、申请条件:
遭遇突发困难、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家庭。
三、提供资料:
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向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家庭成员有效居住材料(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材料的一种)。
四、救助标准:
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保标准,年度个人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镇最低生保标准;
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度家庭救助上限额度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地15个月城镇最低生保标准。
小额救助: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保标准。
五、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向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开展入户查询;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建议;
张榜出示3天;
相关材料送县级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获得临时救助;
救助后出示6个月。
(二)一般程序(小额救助):
向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
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核对通过,受理申请;
开展入户查询;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报县级部门备案;
张榜出示3天;
获得临时救助;
救助后出示6个月。
(三)紧急程序:
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核查情况;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后,按相关法规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后出示1年。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