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患职业病后的工伤认定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第17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或根据《工伤预防管理法》的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之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法规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第19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认定,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法规进行。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社会保险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不再进行调核。
患职业病后的工伤认定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患职业病后的工伤认定可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第八条相关法规: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