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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人社部发〔2022年〕27号)精神,经新疆自治区批准,现就我区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法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相关法规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我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5元。
(二)挂钩调整
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每年按1元增加;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每年按2元增加;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起,每年按4元增加。缴费年限是指按我国和自治区相关法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
按基本养老金基数进行调整。按本人2021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6%(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予以倾斜。
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年满75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5元。2022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计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35元。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22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按现行管理体制,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予以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