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
一、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1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 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的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3 、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账,及时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办理设立职工个人账户需提供的材料: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及新增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有关信息,生成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加盖有受理日期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返还单位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
6 、管理中心留存材料: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一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告知书》。
二、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修改
1 、单位或职工发现个人账户信息(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等)有误或变化的,应及时申请修改。
2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时,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证明。
3 、管理中心受理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修改职工个人信息。
4 、修改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等必须与身份证原件相符。
三、 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解散、撤销,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2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工作关系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转入转出单位均在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调动的,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需提供转出单位填写并盖章的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告知书》或终止单(已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和中心业务章)。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