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充市户口迁移办理须知
(一)申报材料
迁入户的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
迁移人的户口簿原件(留存复印件);
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依具体迁移事由而提供);
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受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受单位证明。
(二)办理流程
省内迁移流程:省内已开通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业务,凡符合“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法规的,户口迁移申请人持所需的证明材料直接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通过后网上直接办理户口迁移业务,不需再办理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手续。
省外迁移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户口迁移申请,经区分局审核通过后,拟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2)户口迁移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3)户口迁移申请人持迁移证等相关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注意:办理入户时,需迁移人本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并进行现场拍照,采集指纹信息。
(三)办理时限
省内迁移:凡符合“省内一站式”法规的,且提供的申报证明材料齐全的,在拟迁入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当场办结。若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待补充证明材料齐全后,当场办结。
省外迁移:(1)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对户口迁移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相关业务。(2)需派出所调核并报县(区)级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四)收费标准或依据:免收费。
(五)法定依据:川公厅治发[2015]19号、川公传发[2017]2062号、川公传发[2017]2111号。
特别说明:根据川公传发[2017]2111号和川公传发[2017]2062号法规,户口迁移实行省内一站式办理和省外准迁入户办理。所有户口迁移业务必须按照省厅关于《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二)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中的相关迁移法规办理。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