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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2元/天,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最高15元/天);
药品费(药品使用范围执行省要求的药物目录);
检查费(检查、化验等,限额600元);
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结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手术费(按要求收费标准执行);
输血费(手术或抢救,每次住院最高限额500元);
材料费(每次住院最高限额2000元);
各种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及肾功能衰竭需要透析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进行补偿。
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后,可报费用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的不同相应打折: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市外80%,无转诊证明60%。折后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4000元以内报销45%;4001-8000元报销55%;8001-12000元报销65%;12001-20000元报销75%;20000元以上报销8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万元。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