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哪些情形算工伤?
问:哪些情形算工伤?
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以及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认定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第十四条法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工”(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中最核心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辅助证明工作原因,起补充的作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
认定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法规》第六条法规,“上下班途中”包括: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
三、注意事项
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给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