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三角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公积金指南(条件+流程+材料)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或配偶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吴江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无自有住房,并且在租赁房屋所在的上海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
职工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法规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职工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办理流程:
职工及配偶带齐材料至吴江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应当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职工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单身声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租赁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若以上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经申请人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可免提交。
受理机构无法核查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苏州公积金中心吴江分中心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受理后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两地联办核实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友情提示: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