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累计年限不足15年,企业会给缴吗
如果雇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积供款不足15年,他们是否应继续以工作单位的身份供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些条款法规,法定退休年龄不是由档案决定,而是由就业登记时的出生日期决定。
因此,当雇员达到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时,雇佣合同自动结束,但雇主可以采取主动,因为雇主可以选择在雇佣合同结束后是否继续雇佣。根据工作单位的意愿,当然允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员工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因此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说不能辞职,仍然需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如果雇主不想继续支付雇员的个人缴费,或者想继续雇佣,因为主动权在雇员手中,那么雇员继续雇佣合同并自己想方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雇佣合同自动结束后就没有法律关系了。一旦雇佣合同结束,雇主和雇员之间就不存在法律关系,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要继续支付雇员的工资或社会保险福利。
如果工作单位不愿意承担退休人员的社保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将个人的社保转为灵活就业身份,按照灵活就业身份投保,也可以正常累计缴费年限,这样,如果退休时间短三年,未来累计缴费年限可以达到15年 年,因为它将不得不推迟三年。如果有三年的缺口,就必须通过公司支付缴款,或者必须支付缴款以推迟三年退休,到63岁左右。
所以这种情况下有两种选择,当然选择的主动权在单位,假设单位真的不选择我们个人,我们就要想方法转到原籍,然后自己灵活投保,实际上就是把累计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 所以我们实际上必须自己去。事实上,在弹性工作制下,你可以购买的养老保险与你作为公司雇员购买的养老保险完全一样,这没有什么问题。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