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

导读一、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伤害的;

其他情形。

二、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以上就是对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解释。在员工的试用期内,企业应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该试用期,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具有保护效益。所以,在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需要看清合同中有没有相应的条款。

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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