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公布《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告》,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惠及全省800余万退休人员。
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要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调整方法和标准具体为: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我国、省法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一是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二是符合我国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我国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通告》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方法,确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