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告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2%、36%、68%、9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拓展:
湖南省关于规范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告
一、严格按做好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聘期内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入编前的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特岗教师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自入编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特岗教师未入编的期间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终止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清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缴费全部退还;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实账缴费本息全部退还,个人账户虚账部分不再记实。清退后,相应期间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收取滞纳金。
二、妥善处理特岗教师应保未保期间的补缴问题。我省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以来招聘的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经聘期内所在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补缴相应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法规收取滞纳金。其中,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本数)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保监察的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严肃工作纪律。养老保险工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严格按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擅自开口子,避免引发群体攀比和地区攀比。不符合相关法规将特岗教师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在2022年12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参保关系清理和缴费清退工作,各市州人社局、教育局在2023年1月底前将情况书面分别报省人社厅、教育厅。各地教育部门作为特岗教师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本通告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社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