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告

导读  一、扩大实施缓缴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

  一、扩大实施缓缴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心,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原确切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所属行业类型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行业类型为主要依据,对行业类型有异议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按法规流程修改或补充行业类型。涉及变更工伤保险行业类型的,需要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金额,从工伤保险登记行业类型变更月份开始按重新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应缴费额。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域内,采取封控管理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封控管理的通告为准),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参保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划型执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5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5月份不再办理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2021年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不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及2022年1月至4月处于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状态,申请缓缴上月企业发生亏损。

  上述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后,当月盈利的,应正常申报缴纳次月的社会保险费,不缴纳的,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养老、工伤、失业保险某一险种处于非正常缴费状态,不影响申请其他险种缓缴。

  上述困难企业缴费状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系统确认,亏损状况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企业留存亏损月份的相关财务报表以备查,对承诺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谎报信息及提供虚假承诺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社部门要组织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法规加收滞纳金。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以及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符合实施条件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和参保人数300人(2022年1月至出现中高风险地区当月月均参保人数)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冀人社规〔2022〕7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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