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存的条件及要求
借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均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从开户之日算起)。
欠缴3个月(含)以上,6个月以下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后方能申请贷款。
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在恢复正常汇缴并按月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月汇缴额未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本市当年最低汇缴标准并按新标准正常汇缴满6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部队人员自主择业的,从开始汇缴住房公积金起可以申请贷款,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汇缴年限,缴存十年内未申请贷款的,视同放弃贷款机会。
(二)收入条件及判断依据
收入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收入判断依据
①工资收入。审查收入时,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近12个月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作为判断其收入的依据。
银行流水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且来自单位账户的正常转账才能认定为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
如存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必须提供单位工资记账凭证和明细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贷款业务经办人须上门调核。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同时可以以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缴存比例来反推收入金额,并以反推结果作为判断其收入的参考。被中心核定为困难企业的,其企业职工的收入须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缴存比例反推的结果为准。
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金额、汇缴比例推算收入的公式为:
个人月收入 = 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单位汇缴比例+个人汇缴比例)
在以住房公积金反推收入时,如遇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汇缴标准正常缴满6个月后,方可将新汇缴标准作为反推收入的依据。
③其他收入。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其他正当、稳定的收入,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创办私营企业的,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为法人代表,同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缴税凭证,以缴税凭证核算的收入为依据;按不需缴税的以每月2000元收入核算)。
④以上收入依据采用就低原则。
(三)购房的条件及要求
近一年内在本市符合相关法律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限定比例的购房款,并提供了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证明。
近一年内在本市符合相关法律建造自住住房,房屋已封顶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了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有效的证明。
住房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可以申请贷款。
住房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一般不能申请贷款,但所购住房是经济适用房等保z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贷款。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中有一方的户籍在建房地所在的村,可以申请贷款,但必须另外提供的商品住房作抵押。
(四)信用记录良好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果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信用记录有连续6次或累计10次的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已结清助学贷款12个月以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