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材料需要哪些

导读  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材料需要哪些?  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或符合财税部门要求的电子票

  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材料需要哪些?

  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或符合财税部门要求的电子票据;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原件。

  不同待遇业务类型的专项资料:

   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出院小结或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办理急诊留观费用报销的: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

   办理普通门诊费用报销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不同异地就医类型的专项资料:

   学生异地就医的:学校出具的符合第四章要求相应情形的证明原件;

   异地急诊:个人情况说明;其中,报销急诊住院费用的,应同时提供入院记录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急诊的相关病历资料(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院业务专用章),有同一诊疗过程的住院前门诊抢救费用的,还需同时提供门诊抢救的相关门诊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其他专项资料:

  参保人员申请报销由本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医疗费用,需提供合理有效的责任比例认定材料。参保人员发生的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要求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参保人员不能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提供无他方责任的承诺书及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医院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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