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办理条件
A: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B:已办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提取结算银行I类借记卡。账户已绑定借记卡,且联名卡或借记卡状态为正常
C: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注:
(1)(业务预申请支持24小时上传,中心业务审核时间为工作日9:00——16:30);
(2)此业务生成后,提取金额会直接存入您提取登记时选择的结算帐户中。
二、操作说明
(1)提取申请人登录个人专业版(电脑版)【点此进入】,点击业务预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会弹出业务提醒,点击【我已阅知】:
符合业务要求的,弹出提取承诺书:
点【我已阅知并承诺】后,弹出婚姻情况,用户根据情况签署单身具结书或录入配偶信息:
【下一步】后,弹出短信验证,获取验证码并填写后,【下一步】:
打开的业务申请材料维护页面,录入并上传材料:
信息维护完成后,最后需要点【提交】进行申请提交:
提示交易成功,系统弹出提示信息,审批状态变更为“待处理”,可操作项为查看、修改、删除,申请单据进入分配列表,分配平台间隔5分钟分配一次
预申请业务提交成功,自动签订短信定制功能
(2)审核通过的,审批状态变更为“审核通过”,网厅及短信认证手机会接收到审批,提取金额及时打入申请人结算账户;
审核不通过的,审批状态变更为“审核不通过”,显示审批,可操作查看、修改、提交、作废。
点击作废,交易成功后网厅不再显示作废单据,核心查询审批状态为作废
点击修改,进行细项材料修改,页面显示审核
材料修改提交后,审批状态变更为补充提交待分配,重新分配审批柜员继续受理,申请时间变更为最后一次提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