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等级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间限制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间限制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要求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工伤等级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发生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报送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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