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发布了《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通过建立健全职工门诊互助保障机制,革新医保个人账户,促进职工门诊医保保障由个人积累向互助转化421,加强医保管理服务等政策措施实施措施,明确建立健全职工门诊互助保障机制,包括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药品等。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对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优惠。三级及下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政策范围之内在职人员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和60%,离退休人员增加10%。按照“待遇与支付挂钩”原则,参保员工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为500元、1200元和2000元,提供分类保障421在做好26种门诊慢性病保障工作的基础之上,结合基金整体运作,逐步扩大门诊慢性病范围,积极探索由疾病保障向成本保障过渡。推进特殊药品“三定”管理,完善“双渠道”机制,提高协商药品可及性,有效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相关文件明确革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将继续保留,历史余额仍归个人所有。在职员工的所有个人供款将包括在其个人账户之中。最初,从总体规划基金之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将在三年过渡期之内划入总体规划基金,自2023年起不再划入,全部划入总体规划基金;退休人员将于2021年纳入省级基本养老基金,基金平均水平的2%纳入统筹基金定额。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之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互助保障,改善参保职工门诊待遇。
并适当扩大使用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被保险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在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以及在指定零售药店购买个人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耗材的费用,以及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贴。
完善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账户的结转、使用和继承,不得擅自开启个人账户的提款功能,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体育经费,例如保健和健身或保健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