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社保中心)、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委协管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县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纳入“一门式”服务内容,按环节设置岗位,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具体经办,村(居)委协管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依据工作需要和制度规定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推进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申领社会保障卡、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社保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乡镇(街道)社保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委协管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领社会保障卡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与村(居)委协管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与村(居)委协管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主动与、民政、扶贫、卫生健康、残联、税务、医保等部门共享数据,定期与以上部门的数据系统以及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以下简称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