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张庭夫妇产品站台的明星要担责吗律师:陶虹本人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

导读 摘要: 近日,张庭、林瑞阳夫妇成立的上海达尔威公司被曝因涉嫌传销被查,其微信业务

摘要:

近日,张庭、林瑞阳夫妇成立的上海达尔威公司被曝因涉嫌传销被查,其微信业务第一品牌TST再次引起关注。多年来,这个品牌一直很糟糕。传销纠纷一直在蓬勃发展,现在被调查,许多网民鼓掌。

近日,张庭、林瑞阳夫妇成立的上海达尔威公司被曝因涉嫌传销被查,其微信业务第一品牌TST再次引起关注。多年来,这个品牌一直很糟糕。传销纠纷一直在蓬勃发展,现在被调查,许多网民鼓掌。

很多明星,包括林志玲、蒋依依、洪涛、徐峥和曹格夫妇,都是TST站台。那么,他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熊超告诉观察者,首先要明确明星在宣传过程中所做的一系列行为的性质。具体到本案,陶虹作为公司股东,身份相对特殊,不可能不参与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也不可能不为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因此,洪涛本人涉嫌违法。

林瑞阳年轻时被誉为台湾省第一小生。张庭凭借《穿越时空的爱》《花姑子》等电视剧走红。2013年,他们创立了上海达尔威,专注于化妆品和护肤品。该公司是TST庭秘密的运营商。现在他们已经和TST深度绑定,成为行走的代言人。

从2014年开始,TST在全国各地疯狂招聘代理商,夫妻俩邀请了一批明星平台进行宣传,成为品牌一路飙升过程中相互呼应的明暗双线。如今,在各种崛起的短视频平台的帮助下,夫妻俩紧跟时事,发布了一些看似符合年轻人设定的视频,邀请明星进入直播室与粉丝互动。这是TST品牌叙事的草蛇灰线。

观察者发现,多年来,很多明星都给了TST站台。在TST官方微博上,除了张庭本人,林志玲、蒋依依、罗志祥也为该品牌代言,徐峥也是该品牌某产品线的形象大使;

吴宗宪、李晨(主持人)、黄小琥、范逸臣、海泉等人曾公开参加TST活动;

更多的明星发微博宣传。2013年和2014年,赵薇、范冰冰、张馨予、明道、刘涛等人都发微博称赞TST。在类似的宣传微博中,年轻漂亮的明星告诉我,他们的皮肤是透明的,保持年轻的秘密——TST面膜。2018年,48岁的张庭在一次活动中穿着校服裙,拿着印有TSTlogo的麦克风,感谢林瑞阳让她永远18岁。

陶虹、徐峥夫妇,曹格夫妇在帮助宣传的同时更近一步,还曾担任TST品牌的股东,在TST的多场活动中,以及张庭拍摄的短视频中,经常能够看到陶虹的身影。

在短视频平台崛起后,张庭与林瑞阳经常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些相对符合年轻人风格的视频,伴随着土味音乐,张庭和众多明星在镜头前跳起了网红跳舞,邀请的明星包括王琳、明道、汪东城、何晟铭、辰亦儒、李小璐等人。

黄磊曾在微博中为TST做宣传时的一句“友情转发”或许或多或少道出了明星们为张庭品牌做宣传的原因,但品牌借助明星们的巨大影响力从而高调走红也是不争的事实。

TST风靡一时,与明星光环是不可分离的,但其多年来备受争议,早在2016年,就有用户抱怨自己用TST“烂脸”,这件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热议。对于消费者来说,烂脸当然是大事,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件事对品牌发展完全没有实质性影响,在层层代理的商业模式下,TST风生水起。

2014-2018年,“TST秘密”迅速崛起于微商圈,曾被誉为“微商第一品牌”。

根据证券时报的消息,TST代理采用提成返点制,公司号称0投资00囤货0风险0风险,发货、邮资由总公司统一负责,代理只需做好销售工作。其中,新代理统一从金卡做起,营业额的15%为小金卡业绩提成;小金卡可发卡代理,个人业绩完成600元,代理团队完成1000元即可享3%奖金。

TST公众号于2019年1月末发布公告,其2018年纳税总额达到21亿元,中通、申通、韵达三家快递公司只能排在之后。这一年的公司年会上,有近500名微商和代理商参加,有人获得了10个月的年终奖。

一年来,张庭直播首秀就创造了56亿元的销售收入,而且此后三次直播均连续超过亿元,包括明道、李晨在内的多位明星也出现在直播平台上,而林瑞阳也出现在直播平台上。商人的吸金力让人垂涎三尺。

九月,TST庭秘密突然低调注销多家内地企业,一时引起关注。上个月,陶虹退出了张庭公司,但观察者网的一次查询发现,上述报道与实际不符。

有资料表明,陶虹仅在淘不庭公司拥有8911%的股权(张庭夫妇为公司高管,陶虹是股东),但是她100%控股的北京最陶然服装有限公司,她却只持有8911%的股份。也就是说,陶虹“退出”的股票,实际上是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变成法人股东持有。

二十九日早上,裕华区市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传销组织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进行,“具体人数不方便透露,涉及的金额很大,我只能告诉你,他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该工作人员还介绍,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这个传销组织属于经营性传销行为,还不能构成诈骗型传销。当前,案件已进入财务审计阶段。

所以,那些曾为TST做过宣传或站台的明星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对观察者网表示,首先要明确明星在宣传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性质。

第38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对其未使用或未接受的服务作出推荐、证明。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推荐虚假广告,证明已被行政处罚三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其为广告代言人。

具体地说,在这个案件中,林志玲、罗志祥等必须实际使用过该产品,否则属于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和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像直言不讳,给产品打广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即使在许多消费者看来,TST品牌和张庭深有牵连,不过有些短片,张庭只是和几位明星跳舞、互动,这一行为对产品销售有一定的帮助,这是很难的。

他说:“陶虹作为股东,身份比较特殊,不可能不去参加公司的日常业务,也不可能不给公司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所以陶虹就有违法的重大嫌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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