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在“《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著作权纠纷案”中,“哔哩哔哩”(B站)平台经营者被判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情显示,《博物馆里的中国通史》(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是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创作的200集历史纪录片,通过大量文物资料讲述中国历史。2021年在“哔哩哔哩”平台上线播出。2021年至2023年期间,“哔哩哔哩”平台大量传播网络用户上传的涉案作品的侵权视频,其中网络用户“朵朵妈妈小书房”针对涉案作品先后五次共上传了69集侵权视频。“哔哩哔哩”应用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推荐了网络用户传播的3集侵权视频。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主张,“哔哩哔哩”应用平台的经营者上海某科技公司针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大量侵权视频,未尽到审核义务,教唆帮助用户侵权,并通过算法技术向公众推荐侵权视频,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2919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针对重复传播侵权视频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在知道网络用户故意实施重复侵权行为后,除删除、屏蔽侵权视频外,还应当采取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甚至停止网络服务的必要措施。“必要措施”的实质要求除了及时性,还包括有效性,措施效果应达到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的程度。上海某科技公司未采取与其技术传播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制止重复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保护文物数字化相关视听作品的典型案例。本案涉案作品系依托博物馆馆藏文物,讲述中国历史的视听作品,其中展示了大量博物馆馆藏文物的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字化保护和展呈的新样态。本案明确认定网络用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作品相关内容构成侵权,并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网络用户重复侵权行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文物数字化作品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为博物馆文物资源数字化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