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提出,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
浙江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提出,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的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未在参保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