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江西省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鹰潭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放宽“提取和贷款并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鹰潭市范围内购买住房时,可以先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资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认定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8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70%;新市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的总和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款的60%。同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当前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放宽“按年提取还贷”政策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申请“按年提取还贷”业务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只需保留规定的额度,其余可全部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放宽办理提取、贷款业务的受理时限至2年
即在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贷款或提取的前提下,将原执行的在1年之内购房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提取的时限放宽至2年。
四、放宽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均无贷款记录或者在本市购房所在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登记的房产,认定为首套房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有且仅有1次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购房所在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数为1套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已经有2次及以上贷款记录并且在本市购房所在区(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产数为2套及以上的,则认定为第三套及以上贷款,不予发放贷款。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此政策其中对房屋套数的认定为:仅认购房当地的区或市,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余江区购买房屋时,仅需提供余江区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其他不动产核查证明,该职工在鹰潭市或贵溪市所拥有的房产可不在计数范围内。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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