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快讯:杭州出台32项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导读 “杭州发布”消息,日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春晖计划”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制定32项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企...

“杭州发布”消息,日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春晖计划”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制定32项具体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一、进一步降低税费成本

(一)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二)深化减税降费直达快享。加大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精准推送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和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行“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便利税费优惠申报享受。

二、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三)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继续实施缓减工会经费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企业可享受的就业补贴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四)降低职工住宿成本。鼓励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打造工业邻里中心。支持土地使用权人将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专项租赁住房、蓝领公寓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市场评估租金的七折执行。2024年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

三、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

(五)降低用气成本。深化多气源采购模式,降低天然气采购综合成本。将管道天然气高压管输和配气价格阶段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8月31日。

(六)降低用电成本。落实《杭州市本级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减轻企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落实峰谷分时电价调整政策,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用电。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的70%执行。对“十四五”期间并网光伏项目,执行市区两级财政共0.2元/瓦建设补贴。引导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力争2024年实现交易电量450亿千瓦时以上,交易成本每千瓦时同比下降1分以上。

四、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七)采取更加灵活供地方式。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合理确定弹性年期出让价格和租赁价格,降低企业拿地成本。支持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工业用地竞买,建成后可按出让前明确的约定比例直接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八)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列入重大产业项目名单的产业项目用地,首期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

(九)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十)降低存量工业用地再开发成本。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前提下,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开发地下空间,不增收土地价款。

(十一)不动产登记“零收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二)减免各类通行费用。继续实施集装箱运输车辆六五折优惠政策和国资路段货车八五折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农副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十三)加快发展海河联运。出台内河集装箱激励补助政策,2024年杭州港集装箱吞吐量达20万标箱以上。加大集装箱航线开辟力度,新开“下沙港—江苏太仓港”等4条集装箱(含散改集)航线。优化海河集装箱联运流程,力争将下沙港到宁波港上船运输时间缩减至5天。

六、进一步降低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成本

(十四)取消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采云平台)的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一律不得设置招标(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擅自收取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十五)减免政府采购保证金。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对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十六)推行“无现金”保证金。对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国企综合交易项目,推行保函(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投标人(供应商)可自主选择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专区建设,便利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办理。

(十七)提高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发布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清单。

七、进一步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十八)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加快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兑现,引导全市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支农支小服务面。力争到2024年底,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农支小业务余额超过200亿元,新增服务主体不少于1万家,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8%。推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等专属业务。力争2024—2025年期间,专精特新等科技创新企业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0.5%。

(十九)加大政府产业基金支持力度。2024年,“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新增基金规模400亿元,总规模增加到2400亿元,确保投向民营项目比重达到75%以上。

八、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强化科技创新财政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确保全市财政科技支出年均增长15%以上,市本级每年新增财力的15%以上用于科技方面投入。

(二十一)降低算力使用成本。2024—2027年期间,全市每年设立总额5亿元的“算力券”,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买算力服务。

九、进一步降低市场开拓成本

(二十二)助力企业赴境外开拓市场。2024年,全年组织团组不少于150个、参加境外展会100个以上、赴境外拓市场企业不少于3000家次。优化“海外杭州”等国际展会目录。

(二十三)降低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成本。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费资助比例上限由50%提高至60%,对全市规上制造业企业上限提高至65%,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上限提高至70%,单个企业资助上限由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每家企业各级资助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的信保投入总额。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四)降低外贸融资和汇率避险成本。支持符合信保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杭信贷”贸易融资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为外贸企业申请“杭信贷”项下融资提供免费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外贸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结售汇总额8%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十五)鼓励抢占市场“话语权”。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十六)减免涉企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在此基础上,杭州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全市新成立3年内小微企业的计量器具首次检定、校准给予免费,周期检定、校准减半收费;对餐饮住宿企业送检的计量器具检定减半收费;对一般食品药品委托检验费用按八折收费。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十、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七)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积极用好国家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开展拖欠企业账款定期自主排查和欠款线索常态化核查办理。组建中小企业债务清欠法律服务团队,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

(二十八)完善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推出一批合规指引、一批合规中心、一批合规委员会、一支合规队伍、一批合规标杆企业、一批合规激励措施。2024年,编制重点产业合规指引和企业重点需求专项合规指引20个以上。

(二十九)拓展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实现高频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全覆盖。

(三十)建立“四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以下简称“四新经济”),试点“沙盒监管”制度,即给予入盒企业1—2年的“成长包容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等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领域选择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且具备行业风险感知能力的“四新经济”行业试行触发式监管,实施触发式监管的,原则上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或全覆盖重点监管等主动检查方式进行日常监管。

(三十一)深化企业市内跨区迁移“一件事”改革。迁移调档迁出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事项迁移、社保公积金登记信息变更等事项实行线上调整免申请;存在未结税费事项需线下申请办理的,原则上当场办结。

(三十二)深化“亲清在线·政策超市”建设。2024年,全市新增惠企政策主动推送比例提高至95%以上,“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方式兑付比例提高至50%以上。

本措施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标明具体实施期限的除外)。前发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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