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月2日下发关于对景峰医药的监管函,监管函指出,2023年12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显示,2017年,公司投资云南联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联顿”)的《增资协议》约定,安泉、陈静、肖琨、吴洁芳、阿灼辉承诺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928万元、2,120万元和2,332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80万元。若未达到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于云南联顿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30日内向景峰医药进行补偿,业绩承诺方对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云南联顿2018年至2020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723万元、11543万元、8883万元,合计26150万元,未实现承诺业绩,累计未完成金额3760.50万元。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规定。
关于云南联顿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自业绩承诺方作出业绩承诺以来,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云南联顿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云南联顿未完成2018年、2019年、2020年业绩承诺,公司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单独审议云南联顿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直至2023年12月才披露《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说明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关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云南联顿业绩未达承诺,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讨业绩补偿款,直至2023年10月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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