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全文(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导读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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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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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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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 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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