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23时37分,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在市中区酒驾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ES5**号黑色奔驰商务客车轨迹可疑。经检查,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待清醒后,驾驶人刘某某对此事非常后悔
正文摘要:
5月22日23时37分,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在市中区酒驾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ES5**号黑色奔驰商务客车轨迹可疑。经检查,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待清醒后,驾驶人刘某某对此事非常后悔。2015年5月25日,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对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刑事立案,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于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今年以来,我们通过不断查处整治,共发现308起酒后驾驶事件,其中涉及醉酒驾驶超过了43起。”北京一男子酒后称后悔结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5月22日23时37分,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在市中区酒驾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ES5**号黑色奔驰商务客车轨迹可疑。经检查,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齐鲁网5月28日讯(记者 刘岩 扈枫) 5月22日23时37分,济南市中区交警大队在市中区经十路电力医院门前设点进行酒驾整治,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京NES5**号黑色奔驰商务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轨迹可疑。经检查,驾驶人刘某某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目前已在济南被刑事拘留。
记者从济南市中交警大队获悉,事发当晚,民警在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呼吸测试值为21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5月2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回忆事发当晚所发生的事件,驾驶人刘某某表示,自己在22日晚饮酒数量约三四罐,曾联系过代驾司机,但不清楚为何自己会坐在驾驶座上。待清醒后,驾驶人刘某某对此事非常后悔。
与驾驶人刘某某通行的还有高某某、郑某某、翟某某三人,其中,高某某、郑某某两人在查处酒驾现场,不服从民警管理,进入杆石桥派出所后,二人仍处于醉酒状态,踢踹办案区门墙,情绪激动。济南市中公安分局杆石桥派出所副所长刘峰表示,该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决定对高某某治安拘留7日,郑某某治安拘留5日。“在调查取证期间,两名违法行为人态度端正、认识深刻,已向执勤民警及当地市民进行致歉。”
2015年5月25日,市中区交警大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对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刑事立案,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于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中。
“今年以来,我们通过不断查处整治,共发现308起酒后驾驶事件,其中涉及醉酒驾驶超过了43起。”市中交警大队大队长田志国告诉记者,酒后驾驶的危害相当大,希望所有的驾驶员不要漠视生命,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生命安全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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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参加生日宴后发生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法院这样判决
前不久,《法治进行时》栏目报道了一则北京地区的新闻,说的是一场热热闹闹的生日宴,却演变成了麦先生的“最后的晚餐”,当晚聚餐后,58岁的麦先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死亡,那么谁要为这场悲剧负责呢?就在本周,法院已经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请看下面的报道。
这是58岁的麦先生留下的最后一段人生影像,时间停留在2021年1月9日当晚。当晚,麦先生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聚会进行到尾声时,麦先生已经难以支撑,步伐踉跄。25小时之后,58岁的麦先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并吸入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麦先生的家属将聚会的组织者付先生告上法庭。原告称是被告因为要过生日,饮酒的过程持续控制长达5~6小时,导致受害人麦青饮酒过量。在麦先生出现昏迷等危险情况下,未及时救助,未及时送医治疗,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麦先生去世的严重损害结果的发生。要求赔偿共计79万余元。
7月12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宣判结束后,原告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匆匆离开法庭。而被告付先生,虽然被判无需承担责任,却也面露悲泣。大众的固有观念普遍会认为,这类喝酒致死的案件,酒局的组织者或多或少都得负点责任,为什么此案的判决如此泾渭分明,付先生无需承担责任呢?
视频证据显示,当天晚上六点四十分左右,麦先生走进聚餐的酒吧,随后十几个朋友分两桌坐下。聚餐持续了五个小时,席间麦先生状态正常,和朋友高谈阔论,频频举杯。直到23点30分,当麦先生打算站起来的时候,视频显示他的状态明显不对了。23点37分,麦先生被朋友搀扶着走向洗手间的方向,而这之后发生的事情,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了解,麦先生醉倒在洗手间后,付先生曾经过来查看,并且给麦先生爱人打电话,要求她过来接人。麦先生家属认为,付先生既然已经发现麦先生状态不对,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而不是单纯等待家属过来,不做任何施救措施。
民法典第1005条是关于法定救助义务的新增条款,其中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原告认为,付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在麦先生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法定的救助义务,没有及时送医,以至于延误治疗。该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事发时,麦先生是否必须送医,第二,付先生作为聚会组织者,是否尽到了法定义务。
焦点一:事发时,麦先生是否达到必须及时送医的情形?
法官通过现场调查,基本还原麦先生被扶去洗手间之后的情况。酒吧服务员,以及同席饮酒的人均表示,麦先生在洗手间时,还能说话,只是口齿不清,并无异常。询问笔录显示,付先生曾委托酒吧服务员照顾麦先生,在等待家属接人期间,麦先生在监控室还睡着了,一直在打呼噜。法官表示,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死者麦先生曾经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有基础病,本不适宜过多饮酒。
焦点二:事发时,组织者是否尽到法定的义务?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特别是组织者,被宴请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聚会组织者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的责任。那么,这些义务付先生做到了吗?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付先生知道麦先生患有心脏基础病,也没有证据显示,麦先生当时已经处于昏迷状态。
虽然法院判决付先生已经尽到相应义务,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就如被告付先生所说,这场官司没有赢家。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受邀者,作为成年人,我们更需要做到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记者:王竞 摄像:刘航
来源: 法治进行时
文章转载自:百禾星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