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业科技: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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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科技9月7日,收到公司股东宿迁楚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联科技”,曾用名:东莞市正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其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粤1971执30845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楚联科技持有正业科技股份81,077,804股,占公司总股本1的209%。(2022)粤1971执3084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的案件将进入执行阶段,上述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楚联科技持有的正业科技股权发生变化。

《执行通知书》显示,“(2020)粤1971民特20320320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款项交到本院。如逾期未履行文书义务,本院在依法对你(单位)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依法对你(单位或单位相关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财产令》显示,“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上述被执行案件系楚联科技与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年7月经东莞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楚联科技未在限期内履行(2020)粤1971民特20320320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导致被申请执行,申请标的合计762,308,7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对楚联科技、徐地华、徐国凤、徐地明提供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徐地华、徐国凤、深圳正德财润投资有限公司对楚联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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