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证据 工作底稿不完整等违规事项,欢瑞世纪重组专项律师顾问等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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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9月2日下发关于对关于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华伟、陆宏宇的监管函。2016年,欢瑞世纪(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签字律师为胡华伟、陆宏宇。

经重庆证监局调查,天元所在担任此次专项法律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查验计划中未明确需要核查的重大销售合同“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或具体金额,工作底稿中未见对重大债权债务合同范围、认定标准等事项予以进一步确定的记录;二是未充分收集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未对采取网络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制作的工作底稿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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