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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8月24日监管函公告,福能东方于2022年8月21日晚间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计划继续减持股份的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厦门绍绪智能设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绍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镒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慧邦天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昭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镒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8月18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合计减持1,2590万股福能东方股份,减持比例为71%,持股比例由46%下降至75%。绍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对福能东方的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买卖福能东方股票。
绍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