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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8月22日公告,公司注意到,广大投资者和有关媒体对公司在韩国的专利权利范围确认相关的诉讼案件给予了高度关注,有关媒体以“三花智控:专利侵权诉讼案胜诉”、“终审判决:三花智控专利侵权诉讼案胜诉”等为标题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标题严重失实。公司向韩国专利审判院提出的请求,以及之后韩国专利法院、韩国大法院的审理,是对某项专利当时的权利要求范围进行确认的活动,不属于专利侵权。
公司认为,从程序来看,公司于2019年请求判定盾安环境某产品方案不在三花智控的两项韩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受理机构是韩国专利审判院,是行政程序;该院作出决定后,三花智控和本公司分别向韩国专利法院起诉,以及韩国专利法院作出判决后,本公司向韩国大法院上诉,直至作出终审判决,均是针对韩国专利审判院的行政决定应予撤销还是维持的行政诉讼程序。专利侵权诉讼,受理机构是韩国地方法院,是民事诉讼程序,韩国专利审判院无权受理。
从内容来看,两案的请求内容是产品方案是否在三花智控的两项韩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是《韩国发明专利法》第135条赋予利害关系人的特别权利。专利侵权诉讼的请求内容是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恢复信誉,原告只能是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
从潜在影响来说,本公司在2019年请求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时,尚未在韩国地区销售与产品方案相关的产品,直至2020年,相关产品才有极少量销售(约占当年营业收入的0.0023%),因此前述专利权利范围确认相关的行政诉讼对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无重大影响。2021年,公司已针对上述两项专利提出了专利无效审判的请求,期间两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已发生变更,同时2019年请求确认审判时的产品方案并不是公司实际销售的产品。
公司于2019年向韩国专利审判院请求判定盾安环境某产品的设计方案(下称“产品方案”)不在浙江三花能控于韩国注册的两项专利(专利号10145595专利号101478777)的保护范围内。韩国专利审判院分别作出决定:产品方案不在专利号101455952的保护范围(下称“案件一”);产品方案在专利号101478777的保护范围内(下称“案件二”)。三花智控不服案件一决定,盾安环境不服案件二决定,分别起诉至韩国专利法院。经审理,韩国专利法院分别作出判决:撤销案件一的决定,维持案件二的决定。公司对两案结果均不服,就韩国专利法院裁定结果上诉至韩国大法院。韩国大法院均驳回上诉,上诉费由盾安环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