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涉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武汉地铁集团上诉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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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8月16日公告,原告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708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武汉地铁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万元,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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