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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发布《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实施细则》依据《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制定,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规定纳入监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在汉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实施细则》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1个月)对应合同的全部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结算账户。
《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25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武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
(三)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鄂建文〔2021〕25号)
(四)《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
二、起草过程
2022年2月15日,我局将研究起草的《实施细则》向各区房管部门、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及自如、冠寓等租赁企业征求意见,结合收集的意见进行初步修改完善。2022年3月7日,我局正式去函市金融局、人行武汉营管部征求意见,收到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后,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5月9日,我局召集建设银行等6家商业银行再次征求意见。2022年5月10日—20日,将《实施细则》在官网上进行了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实施细则》依据《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制定,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规定纳入监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在汉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二)租金、押金的监管方式
《实施细则》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及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不含1个月)对应合同的全部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的一般结算账户。
(三)明确银行、企业责任
《实施细则》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并及时监管资金释放情况通过租赁平台通知当事人。区房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四)明确《实施细则》施行的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