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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7月31日公告,7月29日收到了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4民初82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显示,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ST曙光”)与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七名被申请人实施自行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七名被申请人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依据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古城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权第0032325号,面积18048平方米)作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贾木云、深圳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实施2022年5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本案终审裁判文书生效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公司提示股东,本次裁定为禁止召集股东实施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禁止依据该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生效判决结果以本案终审裁判文书为准。